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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艳利与孔令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利,孔令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王帅,王群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120号原告:赵艳利,女,197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合申,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孔令轩,男,199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运长,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利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帅,男,1989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王群海,男,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守智,陈军民,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区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光明路南段路西豫北汽车市场院内。负责人:杨向科,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振东,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利诉被告孔令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王帅、王群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利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孔令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王帅、王群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区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艳利对被告孔令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王帅、王群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区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利撤回对被告孔令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王帅、王群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区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艳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玮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