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覃好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覃好田,张泽英,聂士龙,向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农商银行),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2号(馨农家园2栋第1-5层)。组织机构代码:05002252-3。法定代表人谭志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三,公司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钟莉,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覃好田,男,1955年7月3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张泽英(系被执行人覃好田之妻),女,1958年2月17日出生,土家族。第三人聂士龙,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土家族。第三人向勇军,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阳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覃好田、张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覃好田、张泽英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适用公告送达。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鄂长阳执字第0025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覃好田位于本县龙舟坪镇滨江路112号(都市经典)A-4号,产权证号“长阳房权证龙舟坪字第××号”车库。现已成功拍卖该车库,买受人为聂士龙。因该车库实际占有人向勇军不愿意腾退,经本院组织协商,聂士龙与向勇军达成车库转让协议,聂士龙将车库转让给向勇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被执行人覃好田位于本县龙舟坪镇滨江路112号(都市经典)A-4号,产权证号“长阳房权证龙舟坪字第××号”车库。二、将被执行人覃好田位于本县龙舟坪镇滨江路112号(都市经典)A-4号,产权证号“长阳房权证龙舟坪字第××号”车库过户为第三人向勇军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