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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乐爱斌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爱斌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6刑初308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乐爱斌,女,1982年8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尤溪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31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6]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乐爱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巧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乐爱斌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乐爱斌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某2支行(以下简称尤某2建设银行)申办了卡号为43×××49、额度为1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龙卡信用卡。2013年3月7日,乐爱斌向尤某2建设银行申请办理龙卡信用卡安居分期付款业务,将该信用卡专项分期授信额度提高至200000元。2013年4月期间,乐爱斌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共计200000元,并办理了36期分期还款,期间乐爱斌多次逾期未偿还本金,截止2015年2月27日,该信用卡透支本金93722.86元。乐爱斌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逾期未还后离开尤某2并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2015年4月10日、6月5日,尤某2建设银行以信函的方式向乐爱斌催收透支的款项,乐爱斌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6年1月31日,乐爱斌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万达金街235号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乐爱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达人民币93722.86元,数额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乐爱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乐爱斌向尤某2建设银行申办了卡号为43×××49额度为10000元的龙卡信用卡。2013年3月7日,乐爱斌向尤某2建设银行申请办理龙卡信用卡安居分期付款业务,申请额度为300000元,乐爱斌的丈夫余厚作为该卡业务的共同还款人,经审批,乐爱斌获得专项额度200000元。2013年4月1日、4月3日、4月5日,乐爱斌使用该信用卡在其与尤某2建设银行约定的商家即尤某2县百家乐装饰材料店消费,消费商品总额为200000元,相应交易金额根据约定平均分成36期。截止2015年2月27日,乐爱斌尚欠尤某2建设银行本金92870.90元。乐爱斌在逾期未还后离开尤某2并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2015年4月10日、6月5日,尤某2建设银行以信函的方式向乐爱斌催收上述款项,乐爱斌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6年1月31日,乐爱斌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万达金街235号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以上事实,有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乐爱斌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乐爱斌无违法犯罪经历。(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月31日由群众匿名举报,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万达金街235号抓获乐爱斌,同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4)报案书证实,尤溪建设银行于2015年12月29日以乐爱斌涉嫌信用卡诈骗向尤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5)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证实,2012年5月23日,乐爱斌向尤某2建设银行申请信用卡,以及有关申领审批情况,其写明住址是尤溪县新阳镇上井村上井8号。(6)龙卡信用卡安居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条款证实,乐爱斌与尤某2建设银行双方约定: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安居分期付款业务是指申请人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用龙卡信用卡在中国建设银行指定安居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中国建设银行核准后,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指定安居商户通过专用分期POS机具支付安居款项,相应交易金额平均分成若干期,由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并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申请人按月还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不能用于提前清偿分期付款剩余本金;申请人已成功办理龙卡信用卡安居分期付款业务,如申请提前还款,须一次性支付剩余本金,约定的手续费不予退还;中国建设银行根据经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签购单上的分期付款金额向分期商户垫付款项,形成申请人的分期付款业务。(7)建行安居分期付款业务重要提示证实,乐爱斌在申办安居分期付款业务时,尤某2建设银行向其书面告知:在指定安居商户使用专项分期额度时,须按照安居装修真实进度刷卡消费,不得以非真实装修的交易使用专项分期额度;申请信用卡安居分期业务,须配合建行上门人员对其实际装修情况进行调查,包括装修进行阶段及装修完成阶段。(8)龙卡信用卡安居分期付款业务额度用途承诺书证实,2013年3月7日,乐爱斌在尤某2建设银行提供的承诺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所获安居分期额度仅在中国建设银行指定安居商户使用,不用于其他用途。(9)授权书、共同还款人承诺书证实,2013年3月7日,余厚向尤某2建设银行表示知悉乐爱斌向该行申请专项分期,并向该行承诺作为乐爱斌龙卡信用卡的共同还款人。(10)龙卡信用卡安居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安居分期实地勘察报告、龙卡信用卡专项分期推荐函、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结婚证、户口簿、行驶证、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尤某2县城关镇紫阳大道1号8幢304室照片证实,2013年3月7日,乐爱斌向尤某2建设银行申请办理龙卡信用卡安居分期付款业务,申请额度为300000元,并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11)EMS快递回执单、催收函证实,2015年4月10日、6月5日、8月6日、12月4日,尤某2建设银行以信函的方式向乐爱斌邮寄催收函。(12)账户信息明细证实,乐爱斌信用卡使用情况,2013年4月1日、4月3日、4月5日,其在尤某2县百家乐装饰材料店刷卡消费共计20万元,其于2014年10月17日开始逾期并无法足额还款,截止2015年2月27日,乐爱斌的尤某2建设银行信用卡共透支本金92870.90元。2.证人证言(1)证人张是钎的证言证实,其是尤某2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2012年,乐爱斌在尤某2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龙卡信用卡。后乐爱斌用该卡再申请了住房装修安居分期付款业务,申请额度30万元。乐爱斌持该卡在尤某2县百家乐装饰材料店刷卡消费20万元,并办理了36期分期付款业务。至2014年11月,乐爱斌最后一次还款16500元后就没有还款。尤某2建设银行通过电话向乐爱斌催收,但一直联系不上,也找不到乐爱斌,就通过EMS快递向乐爱斌邮寄催收函,但是乐爱斌一直没有还款,也没有将新的联系方式告知尤某2建设银行。乐爱斌安居分期付款业务拖欠93722.86元未还。(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尤某2建设银行的业务经理。2015年4月10日、6月5日、8月6日,尤某2建设银行通过EMS快递向乐爱斌邮寄催收函。3.被告人乐爱斌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左右,其在新阳镇洋溢公司上班,向尤某2建设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用于住房装修办理贷款分期付款业务,其用前夫的闽H×××××小车作为抵押,最终办理了一张额度有20万元的信用卡,拿到信用卡后其在尤某2县百家乐装饰材料店刷了一笔18万元的材料款,并办理了分期付款业务。刚开始一年半的时候都有按时还款,到了2014年11月份,其还款1万元,之后因为没钱,做生意又投资失败,欠了很多外债,开始逾期没有还款。该信用卡逾期后,其手机停机,其到江苏、浙江等地找工作。其因为欠外债,没有能力还钱,没有告知银行其新的联系方式,银行工作人员找不到其,其在银行预留的联系地址是尤溪县新阳镇上井村上井8号,其前夫有告知其银行有寄催收信件到新阳镇的家里。本院认为,被告人乐爱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欠款本金人民币92870.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的数额有误,予以更正。乐爱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乐爱斌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乐爱斌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乐爱斌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乐爱斌退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人民币92870.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辉审 判 员  吴启燊人民陪审员  罗良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詹学积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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