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2167刘美芹与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芹,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2167号申请执行人刘美芹。被执行人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美芹与被执行人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同意对方分期付款为由,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