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郑飞与高彬、邹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飞,高彬,邹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134号原告:郑飞,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高彬,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邹静,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现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飞与被告高彬、被告邹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彬、被告邹静所有的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彬、被告邹静所有的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晓锋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福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