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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2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东盛华腾(大连)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东盛华腾(大连)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305-1号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址地:大连市金州区。负责人:赵宗阳,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赵冬,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东盛华腾(大连)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李绅东,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东盛华腾(大连)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保全费132元,合计人民币1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悦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