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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门同山行政非诉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门同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1359号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成华被执行人:门同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门同山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门同山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行审3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