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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伟、涂清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陈伟,涂清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1892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该公司员工。被告:陈伟,男,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涂清燕,女,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伟、涂清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 判 员  肖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瑞书 记 员  安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