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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邢炳忠与周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炳忠,周阔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361号原告:邢炳忠,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告:周阔,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炳忠与被告周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炳忠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