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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申请执行徐叶忆莲、杨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徐叶忆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负责人李兵。被执行人徐叶忆莲,女,生于1990年8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杨芳芳,女,生于1987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芳芳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江油市中坝镇紫云巷泰安大厦2栋2单元3楼4号住宅,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杨芳芳名下位于江油市中坝镇紫云巷泰安大厦2栋2单元3楼4号住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肖 扬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雍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