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满玉亚与被执行人刘俊龙、水素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玉亚,刘俊龙,水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满玉亚,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西路***号*户。被执行人:刘俊龙,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陈集镇水庄行政村**号**户。被执行人:水素玲,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满玉亚与被执行人刘俊龙、水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满玉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4844号民事调解��确认,被执行人刘俊龙、水素玲偿还满玉亚借款15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并按年利率千分之十追加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3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由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明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