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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山东盛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嘉联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东营市茶马古道茶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盛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嘉联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东营市茶马古道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3471号原告:山东盛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浏阳河路67号5幢。法定代表人:李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索林,山东林索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茂林,山东林索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嘉联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北一路1076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茶马古道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839-6号。法定代表人:胡南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忠,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茶马古道茶业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盛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嘉联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东营市茶马古道茶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盛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盛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盛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9元,减半收取589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山东盛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敏人民陪审员  董翠景人民陪审员  隋红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明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