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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建立与张花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立,张花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70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立,男,汉族,住栾川县。被执行人张花竹,女,汉族,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张建立与被执行人张花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豫0324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建立自愿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324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