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用平与谈吉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用平,谈吉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667号申请执行人程用平,女,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谈吉庭,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程用平与谈吉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谈吉庭已按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