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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用平与谈吉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用平,谈吉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667号申请执行人程用平,女,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谈吉庭,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程用平与谈吉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谈吉庭已按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