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牟善福与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善福,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11民初367号原告牟善福,男,195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毅,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出庭答辩、发言、和解、提供证据材料,代递、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善福与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该保险已超出保险期限,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善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智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妍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