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陶华元与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华元,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鄂0116行初6号原告陶华元,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李久凯,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郭琴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160号。法定代表人裴红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勇,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丁原,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陶华元不服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黄陂区国土规划局)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决定,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同年2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并于同年3月16日、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陶华元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久凯、郭琴婷,被告黄陂区国土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丁勇、丁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华元诉称:原告系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陶吴咀村村民,在该村承包了4.2亩的土地用于养殖荷花莲藕,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承包期限自1998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2016年3月因天河机场三期工程扩建项目,需要征收包括原告家承包的部分土地。同年9月在原告未领取土地补偿款的情况下,原告承包的土地被天河机场三期扩建项目工程施工单位违法占用,使得正值盛产期的莲藕毁于一旦,更甚之,原告未被征收的土地也被一同违法占用建设。2016年11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查处涉案违法用地行为。被告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答复,称涉案土地上未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答复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根据《征收土地公告》的规定,征收部门需要履行拟征地告知、举行听证、发布征地公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程序,但相关部门未履行上述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原告不在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也被违法占用属于典型的少批多占行为;最后原告征地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并非原告本人签字领取。被告的答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关于黄陂区国土规划局信息公开决定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陶华元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陶小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原告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经营权。证据2、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申请书。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查处违法用地申请。证据3、黄陂区国土规划局信息公开决定书。证明被告作出错误的查处决定。证据4、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明案涉土地未被征用。被告黄陂区国土规划局辩称:本案实质是原告请求被告行政作为的案件,原告向被告提交《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申请书》实质是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查处施工单位的违法用地行为,并要求未指明身份的被申请人退还土地。被告审查了相关情况后,认为征地行为程序和实体合法,征地补偿合理合法,原告也已实际领取了补偿款,便作出了书面答复,被告已实际履行了法定职责。二、本案所涉征地行为合法。在征收土地过程中,被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前制定了《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了公告,征地程序合法。本案所涉的武汉天河机场三期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征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征收实体合法。综上,原告申请被告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的请求,被告已实际履行并予以答复,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黄陂区国土规划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武汉天河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907号】。证明案涉征地行为经国务院批准,征地行为合法。第二组证据: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4)第55-1号】、黄陂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陂土补公告(2014)55-1号】。证明案涉征地行为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程序合法。第三组证据:陈叶村陶吴咀机场三期征用土地到户资金分配方案、土地补偿款发放明细表。证明原告领取了征用土地补偿款。第四组证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天河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发信台迁建工程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6)657号】。证明案涉征地行为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行为合法。第五组证据: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及附图【陂政(2016)字第43号】。证明征地行为合法。第六组证据:黄陂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陂土征补公告(2016)字第43号】。证明征地行为合法。证据7、照片4张。证明征地行为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原告陶华元系黄陂区天河街陈叶村陶吴咀湾村民,2005年其父陶小义(已死亡)以家庭为单位在该村取得了4.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位置见陶小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6年6月2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向黄陂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武汉天河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发信台迁建工程用地的批复”,同意将黄陂区天河街陈叶村集体农用地3.2000公顷(含耕地2.817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年9月,原告承包的部分土地被征收。原告认为其承包的土地被非法占用并建设,于2016年11月3日向黄陂区国土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1、黄陂区国土规划局查处施工单位非法占用其承包土地作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将书面查处结果告知申请人。同年11月18日黄陂区国土规划局以信息公开的形式对陶华元的申请事项作出书面回复,告知其要求查处的武汉天河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已于2013年11月29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建设,总用地面积为653.9706公顷。陶华元被征收土地3.929亩在该项目审批范围内,属合法用地,未征收的0.271亩土地上未发现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并告知了陶华元征地补偿标准及其领取征地补偿款的具体金额。陶华元不服该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如所请。2013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武汉天河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建设用地批复”中征收土地范围不包括原告陈叶村的土地。本院认为:原告陶华元向被告黄陂区国土规划局提出申请要求查处违法占用其土地建设的行为,被告2016年11月18日对该申请事项作出书面回复,告知其要求查处的武汉天河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已于2013年11月29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建设,总用地面积为653.9706公顷。本院查明该批准建设用地范围不包括原告陶华元所在村土地,湖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6月28日才批准黄陂区天河街陈叶村集体农用地3.2000公顷(含耕地2.817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天河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发信台。故被告对原告作出的信息公开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现原告诉请本院撤销此决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陶华元向被告黄陂区国土规划局提出的是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的申请,非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却以信息公开决定的文书形式给原告作出答复,格式错误,本院在此予以指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016年11月18日对原告陶华元作出的信息公开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宝丽人民陪审员 冯建军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耿毅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