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3民初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勇、刘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勇,刘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81号之一申请人:胡勇,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峡江县人,住峡江县,。被申请人:刘施文,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申请人胡勇与被申请人刘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赣0823民初8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刘施文所有的赣A×××××号小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胡勇于2017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施文所有的赣A×××××号小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云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