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廷福、何秀莲与叶日光、叶炳金、叶炳辉、叶炳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109执恢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廷福、何秀莲与被执行人叶日光、叶炳金、叶炳辉、叶炳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0)邕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06年6月30日终结(2000)邕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黄廷福、何秀莲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00)邕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廷福、何秀莲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邕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李景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美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