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01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梁桂兰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土资源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桂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兵1101行初3号原告梁桂兰,女,1959年2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毕洪珍,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89号。法定代表人马哲,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峰,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田云,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嘉泽,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桂兰不服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十二师国土局)土地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后,于2017年3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梁桂兰及委托代理人毕洪珍,被告十二师国土局委托代理人张峰、田云、唐嘉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十二师国土局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关于对梁桂兰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回复》,认为原告梁桂兰申请公开的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项目用地涉及的批复文件,已在十二师国土局门户网站公示。该项目征地补偿工作是由三坪农场组织实施的,建议向三坪农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原告梁桂兰诉称,因乌鲁木齐市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及新疆乌鲁木齐市综合保税区两个项目用地,原告承包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三坪农场(以下简称三坪农场)五连的葡萄地被征收,三坪农场按每亩8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了补偿金,但拒绝说明补偿标准和法律依据。2016年11月8日,原告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兵团国土局)申请政务信息公开,2016年11月16日兵团国土局答复让原告到十二师国土局申请政务信息公开。2016年11月23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政务信息公开。2016年12月8日,被告作出《关于对梁桂兰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回复》,认为原告梁桂兰申请公开的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项目用地涉及的批复文件,已在十二师国土局门户网站公示;该项目征地补偿工作是由三坪农场组织实施的,建议向三坪农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原告按照被告的回复,未查找到相关文件,仅看到出售土地的公告及成交公告。原告以三坪农场为被告提起诉讼后,撤回了起诉。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不作为,判决被告依法公开全部审批文件及涉及两个项目相关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补偿方案等全部法律文件。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兵团国土局、十二师国土局、三坪农场分别出具的《关于对梁桂兰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回复》三份,拟证实原告向三级政府申请过信息公开,三级政府的答复里没有行政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行政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费、职工安置补偿费。2、十二师国土局公示,拟证实原告按被告提供的网站查到了被告出让土地的信息,但并没有征收土地的信息。3、2017年2月6日行政诉讼答辩状一份,拟证实三坪农场认为给原告的补偿是民事补偿,不是行政补偿,说明被告并没有对原告使用国有农用地给予行政征收补偿,所以原告有权要求给予行政法上的补偿。被告十二师国土局辩称:1、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被告未对原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在收到原告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以书面形式明确回复可在门户网站“土地利用”中查阅,已经依法依责进行了信息公开。3、原告申请公开两个项目的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和法律依据等文件的请求,依据原告与三坪农场签订的补偿协议,且已全部领取补偿款的事实,证实三坪农场是这两个项目的征地主体,同时也是征地信息公开主体,被告并无此信息公开的义务。《关于对梁桂兰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回复》已向原告书面送达。且已在回复中告知原告该项目征地补偿工作是由三坪农场组织实施的,建议向三坪农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4、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其他要求被告公开的行为和请求模糊不清、不具体,其请求不成立,应当被依法驳回。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被告既没有对原告做出过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也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十二师国土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十二师国土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拟证实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不具体,被告只能认定原告要求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为被告依职权主动公开的内容。2、2016年12月8日,十二师国土局《关于对梁桂兰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回复》,拟证实被告已依法履行了批准文件的信息公开义务,已建议原告向项目征地补偿的组织实施者三坪农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3、送达回证,拟证实原告已经收到被告的回复。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关于十二师三坪农场(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2016年度第一批次、第二批次、第三批次、第四批次、第五批次、第六批次、第七批次、第八批次、第九批次、第十批次、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十二师国土局《关于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开发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园区开发项目-办公展示区A地块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关于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开发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园区开发项目-办公展示区B地块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关于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开发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园区开发项目-海关国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关于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开发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园区开发项目-综合楼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拟证实被告已依法履行了职权范围内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5、录像光碟一张,拟证实根据回复函中的信息网址目录,在网页导航“土地利用”专栏中,可以找到上述土地批次及用地批复,被告网址能够正常打开且信息已公开。6、2016年11月16日,三坪农场《关于对梁桂兰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回复》,拟证实三坪农场已经向原告公示了征收补偿相关信息。7、三坪农场征收办与原告签订的补偿协议及领条各二份,拟证实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入土地公告或者征收入土补偿安置公告的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申请人在征收土地决定做出后,已经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或者已经领取征收土地补偿,可以视为申请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已经知悉所有其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1102行初1号行政裁定书,拟证实原告认为三坪农场已经公开了“新疆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及乌鲁木齐市铁路集装箱中心站”两个项目的全部审批文件,包括补偿农户方案、补偿标准及法律依据等文件。裁定书中对三坪农场已经公开信息有明确的表述。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兵团国土局、十二师国土局、三坪农场分别出具的三份《关于对梁桂兰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回复》及十二师国土局公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十二师国土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十二师国土局《关于对梁桂兰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回复》、送达回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关于十二师三坪农场(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2016年度第一批次、第二批次、第三批次、第四批次、第五批次、第六批次、第七批次、第八批次、第九批次、第十批次、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十二师国土局《关于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开发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园区开发项目-办公展示区A地块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关于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开发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园区开发项目-办公展示区B地块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关于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开发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园区开发项目-海关国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关于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开发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园区开发项目-综合楼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三坪农场征收办与原告签订的补偿协议及领条各二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1102行初1号行政裁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信息公开无关,原告在被告网站未查阅到土地的审批文件,很多公民不会上网,需要行政机关提供书面的行政信息。原告对录像光碟不认可,认为不能证明被告已经信息公开,只能证明被告违法用地,地没有用在综合保税区项目上,光碟的内容在网上可以查到。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具有来源合法性、内容真实性以及与本案审查内容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三坪农场行政诉讼答辩状不认可,认为证据与本案信息公开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另案中另案当事人所作出的答辩意见,与本案原告起诉被告信息公开的诉讼请求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对于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原告认为不能证明被告公开了信息,只能证明被告没有进行政务信息公开。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2016年2月16日,三坪农场征收办与原告签订了两份葡萄地征收与补偿协议。2015年7月3日、2016年3月1日,原告分别领取了葡萄地征收与补偿款。在原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三坪农场土地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9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认为三坪农场已经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2016年11月8日,原告向兵团国土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表,申请对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项目用地涉及的批复文件信息公开。2016年11月16日,兵团国土局书面答复:“你申请公开的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项目用地涉及的批复文件,在兵团国土局门户网站‘征地信息栏目’中查阅(网址:www.btgt.gov.cn);乌鲁木齐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项目用地已于2016年2月由兵团报国务院,尚未经国务院批准。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议向十二师及相关团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2016年11月23日,原告向三坪农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表,申请对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项目用地涉及的批复文件信息公开。2016年11月28日,三坪农场书面答复:“你申请公开的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项目用地涉及的批复文件,在兵团国土局门户网站‘征地信息栏目’中查阅(网址:www.btgt.gov.cn);乌鲁木齐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项目用地已于2016年2月由兵团报国务院,尚未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6月11日,农场已作出《新建乌鲁木齐铁路枢纽集装箱中心站项目征地告知书》,并在全场公开公示。2016年2月15日,农场征收办又作出《关于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项目征收三坪农场四连五连葡萄地的补偿实施方案》,该方案涵盖了征收领导小组、征收补偿范围、征收补偿标准及征收补偿奖励政策等所有征收补偿内容,并在全场公开公示。同时还公示了国土资源违法用地及三坪农场违法用地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2016年11月23日,原告向十二师国土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表,申请依法公开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项目、乌鲁木齐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项目相关全部审批文件,包括补偿方案及补偿标准等文件。2016年12月8日,十二师国土局书面答复:“你申请公开的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项目用地涉及的批复文件,在十二师国土局门户网站‘土地利用’中查阅(网址:www.btgt.gov.cn/gss/ses);乌鲁木齐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项目用地已于2016年2月由兵团报国务院,尚未经国务院批准。经我局核实,该项目征地补偿工作是由三坪农场组织实施的,建议向三坪农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原告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十二师国土局是否依职权,在职责范围内履行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向被告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无不妥。本案中被告已在其门户网站公示了相关土地批复文件,已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了政务信息公开,且在书面答复中已经告知原告向三坪农场申请信息公开,即已经告知了原告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原告也向三坪农场申请了信息公开,三坪农场书面答复相关信息已公开公示。原告与三坪农场征收办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征收补偿款,证明原告已然知悉土地征收相关信息的内容。且在原告与三坪农场土地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认为三坪农场已经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的书面答复书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桂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桂兰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春平审 判 员 侯丽敏代理审判员 苏蕴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焦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