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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一鹏与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鹏,孙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653号原告:李一鹏,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满族,住赤峰市。被告:孙建华,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李一鹏与被告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一鹏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一鹏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一鹏负担。审判员  张庆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晓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