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西中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某某有限公司返还李某某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07万、承担案件执行费52750元。执行中,本院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系统获悉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长安××硕士××、创业大道以西,权属证号:西高新长安园国用(2001)字第006号、第007号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车牌号为:陕A×××××北京现代小型越野客车一辆、陕A×××××依维柯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陕A×××××北京小型越野客车一辆、陕A×××××别克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陕A×××××起亚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陕A×××××江铃全顺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依法予以查封。因查封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财产,均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17年5月22日,申请人执行人李某某书面申请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4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李某某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李长平执行员 王治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