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执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廖泽新徐媛与刘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泽新,徐媛,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3228号申请执行人:廖泽新,男,汉族,1955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徐媛,女,汉族,1982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刘伟,男性,汉族,1972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廖泽新,徐媛与被执行人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伟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泽新,徐媛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四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厂房在银行抵押贷款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2016)渝0111执32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徐后亚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黎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