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刘秋兰与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兰,张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刘秋兰,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赤壁市。被执行人张海林,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住赤壁市中伙铺镇。本院在执行(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秋兰与被执行人张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张海林已自动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小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