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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陕西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南大街45号南方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徐凤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斌,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智,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廷武,志丹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陕西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斌、被上诉人梁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廷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园丁小区原大门设计数量及方位布置等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陕西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1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牛 菲代理审判员 但 勇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子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