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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杰与周永安、韩志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周永安,韩志建,任成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16号原告张杰,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张丽丽,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永安,男,194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韩志建,男,43岁,住郑州市。被告任成功,男,52岁,住郑州市。原告张杰诉被告周永安、韩志建、任成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杰撤回对周永安、韩志建、任成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张杰承担。审 判 长  王学义人民陪审员  王延奇人民陪审员  武建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段于渊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