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与曾功华、谢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曾功华,谢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287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晓华,系宁都建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荣,系都建行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功华,男,1980年3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本县,。被告谢凤,女,1987年11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本县,系被告曾功华妻子,。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诉被告曾功华、谢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562元,减半收取3781元,由被告承担。审 判 长 高秋生审 判 员 李 方代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