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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民终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波与黄勇、四川揽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波,黄勇,四川揽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终4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波,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刘娟,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勇,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槐,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揽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西路学苑街丽景苑社区阳光丽舍1号楼。法定代表人:聂成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槐,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波因与被上诉人黄勇、四川揽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由上诉人郭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四春审判员  黄 涛审判员  邓晓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章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