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四川长虹集能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道之源企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王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长虹集能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道之源企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长虹集能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95号高新区产业孵化基地3栋4楼。法定代表人:莫文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道之源企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青景社区1组。法定代表人:王健,经理。被执行人:王健,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9日,住:四川省眉山市。四川长虹集能阳光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省道之源企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王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792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道之源企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王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长虹集能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王健在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589268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健在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589268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银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左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