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树怀与张永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怀,张永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934号原告:张树怀,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永成,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树怀与被告张永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树怀于2017年5月26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张树怀负担。审判员 冯春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小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