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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树怀与张永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怀,张永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934号原告:张树怀,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永成,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树怀与被告张永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树怀于2017年5月26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张树怀负担。审判员  冯春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小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