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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清华与游君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华,游君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2774号原告:张清华,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游君展,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张清华与被告游君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清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君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清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游君展支付货款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的同期利率6%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张清华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游君展支付货款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张清华与游君展系商业合作关系。游君展多次向张清华购买缅甸花梨木材,截至2015年7月5日,游君展共欠张清华货款103000元,张清华多次催讨至2016年1月23日,游君展却以无法偿还为借口,向张清华写下欠条一张作为证据。在张清华多次催讨霞,游君展已偿还给张清华货款53000元,尚欠50000元未偿还。游君展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游君展多次向张清华赊购木材,至2015年7月5日止,共结欠张清华103000元。2016年1月23日,游君展出具一份欠条交由张清华收执,并约定于2016年8月1日前付清欠款。该欠条内容为:“欠条兹于2015年7月5日止欠张清华木材款¥103000元整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叁仟元整经双方协商定于2016年8月1日前付清口说无凭特立此据欠款人:游君展身份证:350322********日期:2016.1.23”。之后游君展付款53000元给张清华,尚欠50000元未付,引发诉讼。上述事实,有张清华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条原件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将民事诉状副本、欠条复印件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送达给游君展,游君展既不到庭,也不递交书面答辩意见或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经庭审审查,张清华提供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法律特征,本院对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游君展向张清华赊购木材,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至2015年7月5日,游君展共结欠张清华货款103000元,出具欠条后游君展仅付款53000元,尚欠50000元未付。现张清华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游君展支付货款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游君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游君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张清华欠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游君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梅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慧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