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3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雪芬与李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芬,李维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223民初609号原告:李雪芬,女,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被告:李维民,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起诉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经朋友介绍认识成为朋友。此后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20000元,商定计算利息,月息1分8厘,定期3个月后还。到期没有还款付息。现在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维民归还借款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6480元(月息1.8%,计18个月)。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维民欠原告李雪芬借款15000元,被告定于2017年8月26日前还清给原告。二、本案受理费462元,减半计收231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李雪芬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