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钟跃辉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蒋冬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跃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蒋冬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403号原告:钟跃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华,宁乡县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负责人刘仲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涌,系保险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蒋冬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跃辉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蒋冬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跃辉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跃辉以纠纷已自行和解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跃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跃辉负担。审判员 易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