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奇子成新(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子成新(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庄庆友,张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365号申请执行人:奇子成新(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001XXXX),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2号银河SOHO中心B座20903。法定代表人:樊奇,总裁。被执行人:庄庆友,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张燕平,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奇子成新(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庆友、张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候奇子成新(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庄庆友、张燕平主动履行义务,并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京0115执3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守 国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满 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