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姚东升与范书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东升,范书林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9民初1547号原告:姚东升,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景,新野县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书林,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原告姚东升与被告范书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东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范书林将自己县城北建房发包给原告承建。2013年8月15日,原、被告就建房有相关事宜达成《房屋建筑承包合同》,双方约定:范书林将自己县城北建房交由原告完成施工,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原告包工不包料,被告按照约定,每平方米150元计算,经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工程款。以上工程原告已经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仍下欠原告15000元。现被告催要余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若所请。被告范书林辩称,我已支付原告工钱100000元,按我自己算的平方面,还欠12000元,我不同意支付原告15000元,这个钱之所以没给他是因为他给我盖的房子有问题,我要求他把我有问题的房子修补了以后,我再还他的剩余工程款。我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建筑承包合同》一份,由原告为被告建房,约定每平方米150元。房屋建成后,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双方对剩余工程款有争议,诉讼中,原告同意剩余工程款按被告辩称的下欠12000元计算。因被告未支付该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为原告建造房屋主体,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完原告报酬,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下欠建房款12000元,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要求原告将其所建房屋修补后再支付原告余下工程款的主张,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所称的房屋质量问题,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作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东升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被告范书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义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