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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长安与谭建华、谭本胜、谭本玉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安,谭建华,谭本胜,谭本玉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420号原告:王长安,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建,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建华,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告:谭本胜,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告:谭本玉,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洞口县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安与被告谭建华、谭本胜、谭本玉物权纠纷一案,原告王长安以双方愿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长安负担。审 判 员  兰柳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谭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