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金文诉代礼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文,代礼文,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394号原告:王金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礼文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鞍山路39号高新大厦1栋。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王金文与被告代礼文、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原告王金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金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王金文负担。审判员 周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