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建与许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许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建。被执行人许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建与被执行人许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何建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153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玉梅审判员 胡明杰审判员 项才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青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