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1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覃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1刑初287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宜州市。2017年4月30日因无证驾驶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松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9日晚上,被告人覃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金平区潮汕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潮汕路澄海路口时,碰撞到在该处等红灯的粤D×××××号大客车后尾部,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覃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覃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122出警命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叶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7]05010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汕公(司)鉴(痕)字[2017]05005号痕迹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覃某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覃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覃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予从重处罚;又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晓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