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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异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杜影与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影,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异74号案外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号。法定代表人陶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媛,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申请执行人:杜影。委托代理人,王振光,宽城区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步行街89-1号。本院在执行对被执行人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以(2017)吉0103执31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春市朝阳区进化街2号5000.64平方米房屋,现案外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该房屋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2009年7月1日,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路路通鞋城有限责任公司黄金英签订了《房屋置换协议书》,以长春建工集团在路路通鞋城的138个产权商铺,置换对方在进化街2号的房产。138个商铺于2009年11月已按协议实际交付给路路通鞋城至今(过户因查封未办)。置换给建工集团的进化街2号,已直接更名过户至我公司名下。我公司2009年11月已取得房产证。故进化街2号已不是路路通鞋城黄金英的财产了,贵院将我公司已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财产,仍作为路路通鞋城黄金英的财产进行查封是错误的。我公司请求立即解除对进化街2号国有资产的查封。案外人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屋置换协议书》2、《房屋所有权证书》房权证长房权字第10900022**号,房屋所有权人为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建筑面积5000.64平方米。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证明进化街2号房屋已由进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4、《承诺书》承诺将已将位于长春市路路通鞋城的138个产权商铺所有权移交给长春市路路通鞋城。并协助宽城法院对长春市路路通鞋城138个产权商铺的评估拍卖。5、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房屋置换协议书》效力的函。证明双方的置换协议有效。被执行人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无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案外人所称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杜影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中,本院对进化街2号房产进行了查封,现案外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房屋置换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承诺书》以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房屋置换协议书》效力的函,证明进化街2号房屋的所有权归案外人所有,其证据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案外人的异议符合上述规定,故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登记在案外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春市朝阳区进化街2号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立群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人民陪审员  陈文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