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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文伟与刘建法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伟,刘建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45号之一申请人王文伟,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刘建法,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毛沟常苑东区。关于王文伟诉刘建法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义民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建法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文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40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建法银行存款14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物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爱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