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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周开柱与马边世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柱,马边世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208号原告:周开柱,男,汉族,1965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洛佐实,男,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由马边彝族自治县下溪镇共和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马边世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荣丁镇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6627863806。法定代表人:李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代贵,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杰,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开柱与被告马边世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周开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开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周开柱承担。审 判 长 马海阿希审 判 员 程 学 芬人民陪审员 石 光 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志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