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辖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蔡某与陈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55号原告:蔡某,男,195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被告:陈某,女,1969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蔡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蔡某诉称,2006年3月13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手续。协议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50元作为被扶养人的抚养费,但陈某至今一分未付。双方当时的本意是生活费每月150元,但因婚姻承办机构给的固定表格填写,故将生活费变为抚养费。随着被扶养人年龄的增长,必须参加相应的补习、培训班,学习绘画及乐器。双方离婚时,原告被迫只分得近50万元房产中的10万元,明显有失公平,且双方当时并未对车库进行分割。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被扶养人抚养费、生活费、培训费、住院费、补课费,共计46830元;重新分割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62号(东大新村)8-1-602的房产及车库;被告从2017年3月起每月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550元,并逐年按5%递增至被扶养人大学毕业,被扶养人所需的其他各项费用由双方平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某系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干警,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鉴于原告蔡某系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为排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本案不宜由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潘军锋代理审判员 周亚冠代理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戚亦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