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毅斌与被告袁雷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毅斌,袁雷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689号原告:周毅斌,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河津市樊村镇上寨村居民。被告:袁雷廷,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河津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原告周毅斌与被告袁雷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毅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周毅斌减半负担。审判长 罗 冰审判员 杨益平审判员 武绍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颖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