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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辖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穆某1与靳某、内蒙古笨笨食品有限公司等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某1,靳某,内蒙古笨笨食品有限公司,穆某2,许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辖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穆某1,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某,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审被告:内蒙古笨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紫城街道办事处玉龙工业园区南区。法定代表人:,穆某1,系总经理。原审被告:穆某2,男,5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审被告:许某,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穆某1不服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6民初49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内蒙古笨笨食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穆某2、许某住所地均在内蒙古翁牛特旗,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邮寄送达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审 判 长  乔慧婷审 判 员  吉 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