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执10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梦非、陈献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梦非,陈献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执10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梦非,男,汉族,1991年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陈献忠,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磐安县。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浙07执109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献忠名下的浙G×××××小型车辆。现因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献忠名下的浙G×××××小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利平审 判 员 张国军审 判 员 徐伦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旭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