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建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民,孙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梁建民,男,汉族,1960年1月20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大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宝塔区玉龙华庭3号楼1103室。被执行人孙军峰,男,汉族,1961年12月2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大专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光华路91号院1号楼2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建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602民初21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一、被告孙军锋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梁建民的���程款702500元;二、其他无争议。本案诉讼费115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62.5元,实际由被告孙军锋承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案件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478号案件的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