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14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树才、黄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才,黄霞,陈燕婷,廖某,陈鹏,陈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4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树才,男,194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黄霞,女,194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陈燕婷,女,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某,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委托权限: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廖某,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陈鹏,男,200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法定代理人:廖某,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锦德,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树才、黄霞、廖某、陈燕婷、陈鹏与被执行人陈锦德民间借贷纠纷即(2015)安民初字第2269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一、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未按时申报财产状况;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上述财产调查状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已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未对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其他财产线索作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已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树才、黄霞、廖某、陈燕婷、陈鹏发现被执行人陈锦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庄志强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伟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