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旻潇与杨东润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旻潇,杨东润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346号原告:张旻潇,女,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东润,男,1992年7月8日生,住江苏省海门市。原告张旻潇诉被告杨东润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旻潇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旻潇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旻潇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告张旻潇负担。审判员 徐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