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殷仕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仕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18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仕成,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2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l7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仕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仕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16时左右,被告人殷仕成饮酒后无证驾驶渝XX**(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重庆市开州区XX镇往开州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白鹤执法服务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殷仕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4mg/100m1。被告人殷仕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殷仕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高某的证言;被告人殷仕成的供述;乙醇检验鉴定报告;指认笔录及照片、抽血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仕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殷仕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殷仕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仕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成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翠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