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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70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巢湖市聚源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白鹰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市聚源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白鹰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70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巢湖市聚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路与濡须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8560088B(1-1)。法定代表人荣良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白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通港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99849178R。法定代表人叶晓龙,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巢湖市聚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安徽白鹰经贸有限公司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白鹰经贸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512801880000039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11.86元,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白鹰经贸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512801880000039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11.8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昌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